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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泰山学院改革发展史研究中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机构是在泰山学院于2010年创立的“泰山学院中国改革发展史研究中心”基础上更名为“改革发展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专门研究中国改革发展史的哲学社会科学唯一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中心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发挥地处两位长期负责“三农”工作的中央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万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田纪云家乡优势,通过以研究万里委员长、田纪云副委员长三农改革实践与思想为切入点,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研究中国改革发展史,总结历史经验,探索发展规律,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中心的基本任务有:

(一)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设学术研究团队,组织承担各级相关课题研究;

(三)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推介中国改革发展史研究最新成果;

(四)收集、整理中国改革发展史料,建立资料信息库;

(五)负责省级或国家级中国改革发展史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与建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心现设主任一名,名誉主任1名(由为中国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人担任)。设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秘书若干名组成。

第六条  中心下设“中国三农改革发展史研究室”、“中国城镇改革发展史研究室”、“中国五位一体改革发展史研究室”、“中国当代改革者研究室”、“山东改革发展史研究室”、“资料信息室”等六个内设机构,各设室主任一名。各室主任经过中心学术指导委员会同意,有权根据发展需要招募相关研究人员。各室的行政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统筹,业务工作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协商完成。

第七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中心党建、行政和业务工作全面负责。主任是中心网站信息审核负责人,综合科具体负责中心信息的编发,经信息审核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中心设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设秘书长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和论证科研选题等重要学术性活动。

第十条  中心名誉主任、副主任、下属室主任、学术指导委员会成员、秘书长、秘书由学校聘任,聘期到期后可由学校根据需要进行续聘。

                                        第章    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中心研究人员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颁发聘书,一般三年一聘,聘期考核合格可由中心续聘。

第十二条 中心成员推荐、学术指导委员会同意,可聘请校外成就卓著的专家学者为特约研究员。 

                                               第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各个负责人参加的主任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总结前一阶段研究工作,布置下一阶段研究任务。相关联络工作由中心办公室完成。

第十四条  逢双月有一次研究人员的午餐研讨会和一次学术研讨活动,研讨的主题有学术指导委员会提前确定,研讨活动要有书面的相关发言资料。

第十五条  开放办院、人才兴院。设立学术工作坊制度,不定期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机构人员进行工作坊学术访问制度。

第十六条  相关论文和学术著作研讨机制。不定期进行国内外相关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的研讨机制,联络工作由中心办公室完成。研讨的论文和著作人包括本中心的研究人员。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中心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与泰山学院专项资助或项目资助,以及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项目资助、企业、社会赞助、捐赠等组成。

第十八条  中心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开展学术活动和办公开支。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使用按泰山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泰山学院中国改革发展史中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